安老的機構式照顧

2015-11-04・社區的善意小事

文。攝影/楊佳羚 高雄師範大學性別教育研究所助理教授

在美好晚年專欄中,一方面介紹瑞典老人健康促進的規劃與機構式照顧,另方面也思考臺灣邁入「老人國」可以有哪些政策改變與準備,讓我們可以活得老、活得好。由於瑞典有較無污染的居住環境、較好的勞動環境與社會福利政策,讓人得以有較健康的生活,使得老人往往能在家獨居、在原本熟悉的社區中老化,並且臥病時間較短。當臺灣整體環境還有待努力之前,還是有較多生病(或長期臥病)的老人,因此仍須思考什麼是我們想要的「機構式照顧」。

非營利的照顧機構

在臺灣,如果老人無法獨立生活,需要二十四小時的照顧,常見的安排是聘請外籍看護在家照顧,或是家人(而且常是女性家屬)在家照顧。然而,在家照顧的外籍看護常常無法明確切割其工作與休息時間,也無法受到《勞動基準法》的實質保障;而無償在家照顧的家人則往往得犧牲工作,不但無法經濟獨立,也常因為缺乏休息而有各種身心症狀,極容易成為下一個需要照顧的病人。因此,在沒有聘請看護或家人無法全職照顧的情況下,就得將老人送到安養中心。

我曾與臺灣南部關心老年照顧的朋友會談,其中一位常跑部落、機構的社工分享,當他到機構訪查時,也會順便為自己的將來尋找適合的照顧機構,卻發現只能以極低的標準來評估─包括一進入機構沒有聞到異味、裡面的老人還保有活力或笑容,就已經十分難得。

現在的照顧機構常見的問題,在於大多仍屬營利,如何聘請便宜人力(無論是本籍或外籍看護)以獲取最大利益,是雇主的基本考量。低薪的照顧者常得面臨過重的照顧負荷,必須包辦照顧、打掃等所有工作。為了方便管理,有些機構會讓受照顧者處於低活動的狀態,甚至協助受照顧者吃安眠藥休息。

現在《長期照顧服務法》雖已於二○一五年五月通過,對於照顧機構也有相關規定,然而為了防弊,種種繁複規定到後來只是讓大型營利機構較容易生存,而較小型的機構因為無法符合各式標準而必須關門;此外,由於大型營利機構並不會到「無利可圖」的偏鄉開設照顧機構,將讓許多需要受照顧的老病患者無照顧機構可去。同時,一條鞭式的法規也可能讓原本較有利照顧者及受照顧者的機構因為不符合法規,也必須關門。

在家般的照顧服務

為了讓照顧者有較好的勞動環境、讓受照顧者得到較好的照顧,「非營利」的照顧機構,以及「受照顧是人民的基本社會權利」是兩大基本原則。目前《長期照顧服務法》的財源及施行細則未定,人民必須要求政府堅守這兩大基本原則。

如果政府仍未將「照顧」視為國家應擔負的責任,極有可能開放更大量的外籍看護、發放微薄但占預算甚多的照顧津貼,以及開放營利業者經營照顧機構,使政府可以因此而繼續不作為,讓個別家庭、社福移工承擔照顧工作,或放任業者在照顧市場中營利。

例如,現在保險業者積極推出各式私人長照保險,但有能力負擔的人只會在失能時拿到「現金」,卻不知「照顧服務」在哪裡;而這些保險企業正積極遊說立委,如果未能堅守「非營利」原則,到時會讓營利的醫療、保險企業進駐照顧市場,有能力從私人長照保險中拿到現金的人,只能再把這些現金用於這些企業經營的照顧企業中;甚至國家的長照保險也將給付大部分現金給這些營利照顧企業。而沒有能力用現金在市場上取得照顧服務、或其居住地根本沒有營利式照顧服務的人(正如同現在許多地方無法在鄰近就醫或送小孩到幼兒園一樣),則只能自生自滅。這並非我們想要的長照保險與長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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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老人照顧機構規劃可升降的沐浴設施,讓肢體不便的老人也能輕鬆沐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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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老人照顧機構的共同活動空間,無障礙空間及面對面小桌,讓各種狀況的老人能自在交流。

從臺灣既有及國外經驗中可以發現,如果將照顧服務視為人民的基本社會權利,就有可能發展出各種不同的、以受照顧者為中心的照顧服務。例如,日本有社區式的照顧之家,幾位老人同住,像家人一般,由較健康的老人照顧失能的老人,只要再配置醫療照顧者或社工協助,即可一起生活;瑞典的長照機構也強調老人的自主性,透過老人共同的音樂、運動、烘焙等活動,讓機構中的老人參與佈置長照機構、設計日常活動(例如,與照顧人員一起到社區二手店買東西,佈置出剪髮區互助剪髮),讓需要長照的老人即便在機構中也有「社區感」與健康促進的機會。這些以人為本的設計,往往需要讓照顧者在工作中得到應有的報酬、休息與尊嚴,才能讓他們願意在繁重的照顧工作中投入,並得到成就感與情感回饋;也需要讓受照顧者有機會發揮其還能完成的項目,而這些都是只重「管理」與「防弊」的鉅細靡遺法規無法創造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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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老人照顧機構設有瑞典老人家熟悉的織布機,邊做手工邊聊天。

早在一九九三年,臺灣的老年人口達七%,正式邁入老人國,預估在二○一八年時老年人口將達十四%,在短短廿五年間多了一倍。如果我們有健康的環境及好的勞動條件,就能有較健康的老人;如果我們堅持以「非營利」的原則來規劃長照服務,就能讓照顧成為所有人民的基本權利。如果我們用「家」來想像一個照顧機構,以受照顧及提供照顧的「人」為中心,臺灣可以有不一樣的長照服務,更美好的晚年。

原刊登於 2015年11月146期《綠主張》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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