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善終開跑上路,你準備好了嗎?

2019-04-05・樂齡生活

文/陳曼麗‧立法委員

「本人 ○○○ (正楷簽名)經「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已經清楚瞭解 「病人自主權利法」,賦予病人在特定臨床條件下,接受或拒絕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的權利。本人作成預立醫療決定,事先表達個人所期待的臨終醫療照護模式,同時希望親友尊重我的自主選擇。」

這是今(2019)年1月6日剛上路的「病人自主權利法」中,自立醫囑「預立醫療決定書」開頭的說明與簽署。從這段文字,開宗明義看到掌握善終自主權的真諦。這不僅是亞洲第一部維護病人善終自主權的專法,也是象徵我國人權維護的一大重要指標。

從衛福部的資料可以看到,台灣在2018年已正式踏入「高齡社會」,這也代表平均每7人就有1位65歲以上長者。不過,即便在這樣的高齡社會氛圍,仍然很多人避諱「談死」。

然而,我認為有了這部法的保障,可以讓民眾有機會及早思考生命尊嚴、尋找善終自主的意義以及想像「最後一哩路」該怎麼走。透過諮商平台,也鼓勵家屬之間對於生死議題進行開放性對話。

從DNR開始,看見善終尊嚴品質

我在擔任立委前,長期參與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從2007年開始推動簽署「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又稱Do not resuscitate,DNR)長達10餘年的時間。

我們主張對於長年臥病親人的照護,不應只著眼於延長生命臨終期的過程,更應該考慮生命的尊嚴和品質。透過與「台灣安寧照顧協會」合作,出版「生命記事本」,也積極向民眾宣導不做無謂的延命急救。一直到3年前「病人自主權利法」通過後,讓我看到我們朝「善終」的普世人權更邁進一步。

去年我舉辦了兩次關於「病人自主權利法」的座談會,希望透過試辦計畫的實務經驗,不僅讓更多人瞭解這部法及如何掌握善終自主權,更希望讓此套制度在正式上路後能夠推展順利。但我發現即便經歷這麼多年的試辦與宣導期,仍有許多人分不清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與「病人自主權利法」的差異。

政府及醫界推動DNR已20年,許多民眾對於安寧緩和醫療簽署等略有普及性之概念,至今已有近60萬人簽署。而「病人自主權利法」則是2015年12月完成三讀,今年才剛上路的新制,可能很多人尚未開始接觸而混淆這兩套制度。

以下針對「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與「病人自主權利法」的8大不同逐一簡述,期盼藉此讓民眾更加瞭解在善終的道路上,有那些法律保障。

兩套法律互不衝突,尊重病人自主

從這裡我們可以發現,「病人自主權利法」不僅適用的臨床範圍更大,且在醫療照護選擇上,更納入醫師、護理師、社工師、心理師4種專業人員的諮詢,讓我們每個人在面對生命課題的時候,具備更完整的思考與心態。

畢竟,我們都不樂見在人生的最後一段路,看到家屬與醫師間產生對立與衝突。另一方面,也更尊重病人自主以及尊嚴善終的權利,保有充分的彈性。只要年滿20歲且具完全行為能力,就能「預立醫療決定」。

若反悔,簽署後可隨時以書面撤回或變更。要啟動使用時機,除了符合法定五款臨床條件外,還必須經過兩位專科醫師、至少2次緩和醫療團隊照會評估,所以民眾可以不用擔心,簽署是否就等同於醫療端將完全放棄急救。

這部「病人自主權利法」讓我們在未來面對生命末期、不可逆轉昏迷、永久植物人、失智程度極嚴重無法自理時,可以依照簽署的內容決定接受還是拒絕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

歷經3年公私協力的試辦計畫與滾動式修正後,看到全台22縣市已有77家醫療院所加入「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機構」行列,無疑是國人邁向生命自主一大福音。另外,為了友善離島民眾善用此資源,在澎湖、金門與連江縣的居民也可以就近尋求諮詢。

我認為,誠實勇敢面對死亡,才能為自己的生命做最好安排。自己生命臨終前應該怎麼走,是每個人都應思考的問題。

「病人自主權利法」已經開跑了,您的善終之路要怎麼安排呢?

意願人指定之醫療委任代理人,應以20歲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為限,並經其書面同意。
下列之人,除意願人之繼承人外,不得為醫療委任代理人:
一、意願人之受遺贈人。
二、意願人遺體或器官指定之受贈人。
三、其他因意願人死亡而獲得利益之人。
醫療委任代理人處理委任事務,應向醫療機構或醫師出具身分證明。

延伸閱讀:善終沒有標準答案─病人自主權利法上路

全台提供相關諮詢醫院清單

衛福部預立醫療決定、安寧緩和醫療及器官捐贈意願資訊系統


文章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