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權與經濟參與的平衡點
2016-05-10・與班相聚的日常
攝影/王琪君 文/吳梅相·現任第五屆理事
對於社員須達一定利用額,始能行使選舉權,理事會歷經多次小組會議,理事或社員都有諸多討論,尤其是投票權,其爭議更大。經過冗長的溝通及可行性討論,決定為一萬二千元,並於年初由五分社派員共同討論後送到社員代表大會,決議為六千元,一波多折的提案總算確定了。合作社為民主參與的非營利組織,利用額的限制,的確讓社員們攪動出不同聲音。誠如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執行長賴曉芬在社員代表研習會中分享:「千里之行,始於足下。」若能藉由利用額的審查,讓社員重新審視自己及再次認識合作社,那我們就前進了一小步。
消費型合作社,出資、利用、參與原是社員的天職,也是落實合作社經濟參與之原則,如果人數與利用額是大家企圖用共同購買理念實現改變社會的重要依據,那集結消費力就更顯重要了。這一小步的改變,正可提醒社員檢視自己的選擇,以更確信對合作社認同的深化。
以下為各分社社員代表分享對此議案的想法,讓我們有更多理解與討論的觀點。
尋找42.33%的聲音
文/邱炘正•現任第五屆北北分社社員代表
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的任期均通過改為兩年,對選任人員的生涯規畫將會相對容易,能激勵社員更願意為合作社承諾付出。就怕投票率沒有過半, 選舉無效須重新辦理,且看2016 年編列第六屆社員代表選舉預算高達194 萬元,就知道這錢只許成功不許失敗。統計2014 年8 月至2015年9 月,18,046 名社員(占總利用人數38.17%) 年利用額未及1萬元,其年平均利用額3,988.33 元;1,966 名社員(占總利用人數4.16%)年利用額為1 萬元至未及1 萬2 千元,年平均利用額為10,977.84 元,兩組合計42.33%。是否以利用額對選舉人資格設限?常年大會那天,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陳佳容專門委員提醒,不要忘記合作社第三原則「社員的經濟參與─出資與利用」;國際合作社聯盟定義合作社是一種企業,當然要有企業經營的觀念!原本還存著「一人一票」想法的我,也不禁舉手贊成了。回到現實面,好想問問那42.33%, 你們怎麼想?
合理界定權利與義務
文/詹琪芬•現任第五屆新竹分社社員代表
初步確認了此方案並未侵犯人權與合作社法規的前提之下, 本人支持「以社員利用額界定選舉人和被選舉人資格」,原因如下:假設能否忠實利用與參與選舉的意願成正比,本社現況極可能造成投票社員未達半數而造成選舉無效。據2015 年底結算,年利用額低於6000元之社員,佔有效社員的25.63%,未修法前,如這些低利用度社員都不投票,則利用額高於6000元之社員的投票率需達67.23%,選舉人數才會超過有效社員的50%。2009年年初以來,我積極扮演解說員與班長角色,並投入相關組織運作七年經驗來看,我相信積極界定社員的權利義務,對組織較為有利;合作社是人民社團又是事業營運體,社員具有三位一體的身分,即出資者、利用者、管理者,三種身分既是一體不應分割,就應合理界定權利義務。若社員不能忠實利用,原因可能對於產品認識與信任不足,可視之為學習階段,擱置其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但社務參與和教育管道則毫無限制。
維持民主參與的基本條件
文/李修瑋•現任第五屆台中分社社員代表
對於「以利用額作為選舉與被選舉條件」,台中分社社員代表和社員間存在不同意見,最終透過討論會現場表決,同意選舉權應設利用額門檻但降至6 千元;社員代表及理事參選的利用額限制不須差異化,並在台中分社營運委員會做最後決議。反對者認為投票權是社員基本權利,不應以條件限制;同意者則表示若未善盡社員義務,而要求同等權利,亦不合理,若不稍加限制可能導致選舉無效重來,形同資源浪費。但原訂門檻1 萬2 千元將令近半社員失去投票資格,為不妨礙合作社民主參與的本質,且2016 年為首次限制投票資格,應給予緩衝時間,在條件限制上不宜太高,因此最終達成同意設置門檻但降至6千元的決議。在理事、社員代表參選資格上,普遍認為兩者應在參與社務的年資及能力上做區別,而不是著眼於利用額高低,只要設定基本門檻即可,不須在此做差異要求。
代表人人平等的投票權
文/吳銀條•現任第五屆台南分社社員代表
此次大會提議「以利用額限制投票權」之主要理由有二:一、如不設限, 須花費較多選務經費且投票率可能不到一半,導致選舉無效機會大。二、社員有利用合作社產品的義務。選務經費主要來自年費,利用額少的社員已盡了繳年費的義務,卻被剝奪投票權,似乎不近合理。至於投票率,因可委託投票,且投票期有一週,依往年經驗,只要善用通訊軟體提醒投票,過半並非難事。對於社員有利用合作社產品義務,利用額少的社員因未盡義務而剝奪其參與社務的投票權,看似有道理,但當看到「1/3 社員未繳年費不再利用,4 成有效社員月利用額不到1 千元」的資訊時,不禁想:「為什麼超過一半的社員參加入社說明會也繳了股金卻少利用、甚至不利用?」是否全歸責於這些即將喪失投票權的社員?何況繳稅雖是國民的義務,卻沒聽說未達繳稅門檻的國民不能選總統。基於合作社人人平等與鼓勵參與社務的基本精神,仍然希望不要對投票權設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