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續企業的可能性
2015-06-30・生活提案
文/李宜真
在英國轉型城鎮的發源地─托特尼斯(Totnes),一個在地的REconomy計畫正準備復興在地印刷事業。在地企業的永續性,取決於是否能持續提供在地就業與工藝傳承。(照片提供|李宜真)
永續經濟的闡釋是從對自然環境的自我關照,連結著不可或缺的社會正義與經濟可持續性的三重面向。以此脈絡進入了國家總體經濟指標的運作,理解「指標」如何影響我們的日常生活,而我們又為何需要大膽地跳脫框架思考,引進永續指標作為衡量標準。相對的,新一代企業(公司行號)的運作如何與總體經濟指標接軌,專注於永續生產與消費,則是我們想關注的下一個重要議題。
長期永續的社會責任
「企業社會責任」(CSR)近年來成為企業財務獲利表現外的重要關注點。如前陣子鴻海在中國的員工連續跳樓事件引發關注,耐吉在血汗工廠勞動力與麥當勞在青少年肥胖的問題也常被點名。對於現今的投資人而言,所有的企業投資行為都應指向獲利,因此關注員工待遇與消費者營養議題似乎與獲利並無直接關聯,那為何企業須依此回應呢?中國人的經商之道似乎能夠回答這個問題。
經商之道首貴誠信,《荀子.王霸》中曾道:「商賈敦愨無詐,則商旅安,貨財通,而國求給矣。」中國深受儒釋道的影響,對於傳統倫理思想中所蘊含的仁愛觀、義利觀、誠信觀,成為中國古代商人企業社會責任的理論淵源。許多商人在經商致富後,皆熱衷於公益慈善如貧病救濟、糧荒賑災,也發展出宗族慈善的形式如義田、義塾,或甚至在國家抵抗外侮的義舉上施力。但是,商人的算盤打得這麼精,這些撒錢做公益的作為難道與貨貿繁盛沒有直接關係嗎?
不只是對人有義行,也聽聞從事木材交易的商人遵從《禮記.月令》所指:「孟春之月,禁止伐木。孟夏之月,勿伐大樹⋯⋯。」或是《禮記.王制》所言:「木不中伐,不鬻於市。」古代的這些訓誡中,伐木商業似乎是一種遵循環境和諧的交易行為?
在西方,CSR從一九五○年代發展以來,歷經了許多階段的轉變。一開始也與慈善捐獻有關,與企業實際營運的連結性不大,比較是企業回饋社會的概念。一直到一九九九年聯合國在達沃斯世界經濟論壇年會上,提出「全球盟約」計畫,號召各公司遵守在人權、勞工標準、環境、反腐敗四個方面的九項基本原則,CSR才正式躍上許多執行長的主要議程裡,成為顯學。但是CSR似乎還是處在企業的化妝師或甚至避稅的角色,而又有多少企業真正體現CSR的核心精神:以永續經營為目標,關注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對各方利害關係人以及社會、環境的影響,以創造長期永續的利益?
真實改變的起點
近來,在CSR的實踐上有著兩派觀點交鋒著。一派認為可以引導企業藉由創造永續利益,結合企業本業的核心價值與CSR的各個面向,將經營策略提升到新的層次,藉此雙贏。如聞名全球的管理大師麥可.波特(Michael Porter)說:「企業社會責任與經營策略的結合,將是企業未來新競爭力的來源。」企業面臨著無可抵擋的趨勢,他們對此的解讀為何呢?
二○一○年全球領先的消費用品集團聯合利華總裁保羅.波爾曼(Paul Polman)在官網上是這樣表示的:「你必須把企業成長與環境影響兩者脫勾,這代表你需要一個全新的商業模式。這就是為什麼,在聯合利華,我們開始一個全新的使命:把我們的企業規模成長一倍的同時,降低我們的生態足跡。」聯合利華二○二○年的目標是:幫助十億人改善他們的健康與福祉;降低產品一半的生態足跡;找到所有農業原料的永續來源。但你覺得這樣的宣示夠不夠?這代表企業已經轉向三重底線的方向了嗎?
另一派說法則認為CSR只是花俏的名詞,一種虛假的安全感,因為,在資本主義的規範下,一個公司的設立所要做的、唯一對社會負責的事情不就是賺錢嗎?因此強制性的企業法律制度的改變,不是才能收到更大的效應嗎?如在臺灣推行的環保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管理的要求,似乎更快速地收斂企業在綠能產品的供應動力,讓消費者只能買到節能的產品,快速達到與環境共好的可能。
在英國則有「企業責任聯盟」(CORE)要求修改《公司法》,確保企業經理除了對股東外,也對其他利益相關方負有多項責任;在美國則有「企業20/20」(Corporation 20/20)的倡議,要求將CSR列成法律準則。
在穩態經濟的認知下,我們勢將無法藉由不斷消費地球資源,而達到利益極大化的企業目標,雖然所有人都不知道何時才是壓倒地球環境的那根稻草,也不願做出改變。務實地看,只要企業開始有創造永續利益的行為,都應值得嘉獎與鼓勵。因為整體的生產、消費、生計循環周而復始地往前推進的同時,我們無法完全停住不動,但我們能夠開始點滴地選擇對於友善環境的產品與企業,就是一步步邁向真實改變的起點。
供應者與消費者都需要更多的覺醒,共同創造超越教條與規範的CSR外的更大可能,那就是,一種在生活的所有面向對三重底線倫理上的絕對認同與實踐。與此同時,無法提供此需求的企業,必遭淘汰,無須以法律規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