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事業發展基金之願景
2018-06-14・合作聯合國
文/于躍門.財團法人臺灣合作事業發展基金會董事長 圖片提供/內政部 插畫/ Hui
國際組織的呼籲
二○○一年,聯合國第五十六屆大會通過《為合作社發展創造一個支持性環境的指引,簡稱指引》(Guidelines Aimed at Creating a Supportive Environment for the Development of Cooperatives);二○○二年,國際勞工組織通過《推動合作事業193號建議文,簡稱建議文》(R193 -Promotion of Cooperatives
Recommendation)。若對照《指引》與《建議文》這兩份文件,其目的都是要求各國政府為合作社發展建立一個合宜的制度規範。凡是阻礙合作社發展的合作社法,或是歧視合作社發展的其他法規,希望各國政府都要協助排除,為合作社建立一個支持性的發展環境。
我國政府的回應
面對聯合國與國際勞工組織的要求,內政部參考國內合作社發展的情形,開始著手《合作社法》修法的工作。二○一五年完成,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總統明令公布實施。
值得注意的是,修訂後的《合作社法》第七之一條第一項規定:「政府應以自行辦理、獎助合作社或結合民間資源等方式,提供多元化獎勵與扶助措施,辦理下列事項,以健全及強化合作社組織:一、宣導合作制度。二、辦理合作教育訓練。三、輔導合作社之發展。」;同條第二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前項業務,並落實合作社之獎助,應設置合作事業發展基金;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訂定之。」
隨後,二○一六年內政部辦理「合作社發展環境研析」委託研究案,經財團法人臺灣合作事業發展基金會研究後提出數項修法的建議。
同時,為了讓基層合作社的心聲能夠通達到內政部葉俊榮部長,二○一七年六月,財團法人臺灣合作事業發展基金會邀請國內大型全國性聯合社及合作人民團體理事主席/理事長、總經理/秘書長,面見部長。歷經四個小時交談,內政部同意著手進行規劃「合作事業發展方案」。
配合「合作事業發展方案」的規劃,二○一七年十二月,內政部召開北、中、南分區座談會, 邀請產、官、學共七十一人與會,提出一百九十項建議。
▲本文作者于躍門代表合作界報告。
▲立法委員蔡培慧(左三,亦為新竹分社社員)與葉俊榮部長交換意見。
綜觀專家學者提出的意見,絕大多數圍繞在如何提升合作社的經營管理能力,其次是倡議重視合作社的理念與價值及修訂稅法。這些建議,大致符合聯合國與國際勞工組織的要求,同時也連結到合作界對合作事業發展基金未來運作的期待。
合作事業發展基金運作
從內政部的回應可瞭解,國家新設置的合作事業發展基金與規劃中的「合作事業發展方案」實具有密切的關連性。前者,是後者支持的力量;後者,是前者具體的實踐。兩者相輔相成。
依《合作社法》規定,合作事業發展基金須運用在宣導合作制度、辦理合作教育訓練、輔導合作社發展三大項目。本質觀之,這三大項目可謂反映了一九九五年國際合作社聯盟(ICA)頒布的第五項原則:「教育、訓練及宣導」(Education,Training and Information)。未來,合作事業發展基金若不在這三條軌道運行,勢必喪失了立法的旨意。
在這思維下,規劃中的「合作事業發展方案」應以教育、訓練及宣導為主軸,藉由方案之實施,強化合作理念的教導及提升合作社經營管理的能力。的確,具有競爭力的發展是健全我國合作事業當務之急,這也是全球合作社發展的共同趨勢,若要畢其功於一役,成立「台灣合作事業學院」誠為最佳的理性政策。凡是合作事業發達的歐美國家、亞洲國家,甚至積極發展合作事業的非洲國家,莫不以廣設合作教育機構為己任,我國自當不例外。
成立「台灣合作事業學院」可以做哪些業務?我認為可以從六個方面來考量。一是辦理籌設中合作社的育成業務,二是辦理已成立合作社的訓練輔導業務,三是辦理未來合作社的宣導業務,四是辦理大學生建教合作實習業務,五是辦理社會青年聯合創業業務,六是師資、教材、專書及統計資料庫建置業務。
推動上述業務,不需要另外購置校地就能進行,只要將國內合作事業資源作系統的分工、整合規劃即可。正如《合作社法》第七之一條第一項有謂:獎助合作社或結合民間資源等方式,提供多元化獎勵與扶助措施辦理。在這過程中,全國性大型聯合社可說是一項助力,最好善加運用。
感想
今日,我國合作社要當自強,政府不宜再對個別合作社撥款補助,須從整體合作社培力的角度來思考,建構合作社的能力,才是我國合作事業永續發展的首要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