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PO法人與合作社有何不同?

2014-09-09・瓜瓞綿綿 灣寶與主婦聯盟的盛夏邀約

文/譯自《生活與自治》二○一二年二月號 翻譯/馬若 插畫/池依林

常常我們很自豪的說,合作社是一個可以自給自足不必仰賴企業或政府資金贊助的非營利組織,比起很多常籌措資金而困擾的組織來說,合作社相對幸運。但也因為只能服務社員的限制,我們侷限了自己,也許藉由日本姊妹社─生活俱樂部生協《生活與自治》這篇文章,重新思考我們的定位及未來的方向。

以追求利益為目的,行使商業行為的是「公司」。相對來說,以服務社會為宗旨,非營利性的民間組織則被稱為「NPO」(Non-Profit Organization)。合作社(日文為「協同組合」)屬於後者,也就是非營利組織。

 

▲日文的「協同組合」等同於「合作社」組織。

NPO以增進不特定族群福利為目的

東日本大地震發生後,一些非營利組織投入受災的救援工作。而近年來,所謂的「社會企業」組織也積極地參與社會公益活動,發揮了企業的社會責任(CSR)。但是,前後兩者的區隔顯得模糊不清。

NPO譯成「民間非營利團體」,廣義來說,它包含了歷史悠久的市民運動團體、消費合作社、社團法人等部分的公益法人。依據一九九八年開始實施的「特定非營利活動促進法(簡稱NPO法)」,NPO獲得法人資格認證,並定名為「非營利性活動法人」。

NPO若不具法人資格,就很難借事務所來營運,也不容易開設銀行帳戶。所以NPO法確立了法人資格,可以發展健全的市民非營利活動。依內閣府發布的消息指出:從去年七月底到現在為止,約有四萬三千個NPO組織在日本全國各地相繼成立,並舉辦了許多活動,對市民提供許多服務。

儘管如此,許多法人因資金籌措困難,於是承攬政府或相關獨立機構的種種業務,儼然成了行政機關的承包單位,被批評是提供廉價勞力的組織。有消息指出,有些暴力組織竟打著NPO法人名號來活動,讓問題不斷浮上檯面。

相較於NPO法人,合作社的歷史更早。它的前身,就是「消費合作社」,誕生於十九世紀的英國。日本最早在明治時期,由生產者組成合作社,一九二一年(大正十年)在社會運動學家賀川豐彥的提倡下,成立了兩個「消費合作社」,也就是神戶合作社(COOP.KOBE)的前身。於是,消費合作社規模逐漸擴大,各自所依據的法律不盡相同,除了生協,還有農協、漁協、林業組合等協同組合。

這些都是非營利性質的合作社,也屬於NPO法人。不同點是在於合作社事業是以專一地服務社員為宗旨(生協法第九條),針對社員,從事封閉性的活動。而NPO法人則是以「增進不特定且為多數族群之利益為目的」(NPO法第二條),並致力於社會福祉。

由於合作社服務的對象有侷限,它的分支店鋪雖然准許設立,但有限制條款,不像一般企業可以追求自由利潤。

重新思考合作社存在的意義

NPO法人當中,有一種號稱「社會企業」的組織。它們為了企業生存,不得不想辦法從事有收益的活動,比起強調非營利的NPO,更有營利的空間。有一間自稱是「社會企業」的有限公司叫做「守護大地會」,它與生活俱樂部生協一樣,以提升食材自給率、反核電、提供食品宅配服務等為主。從消費者的角度來看,根本分不清它與生活俱樂部生協有何不同。

東日本大地震發生時,首都圈一帶到處都是有家歸不得的民眾。當時,據說有些位於交通要道的生協店舖連洗手間也不開放給這些民眾。而另一方面,有些百貨公司卻在打烊後無條件提供休息區給民眾。曾以《經營學》(Management)一書廣為人知的經營之神彼得.杜拉克曾提到:「非營利組織不能一味地說只要滿足利害關係人(像股東、社員)的需求就夠了」。

合作社雖然是以服務社員為宗旨,但是社會的使命也不僅於此吧!一個是不借洗手間的生協,一個是提供休息區給民眾的百貨業,試問何者有回饋社會的行動?答案就很明確。

合作社、NPO法人與一般企業的分界點越來越模糊的這個時代裡,為何生協或農協要訂定特別的法律來獲得社會的認同呢?

今年適逢「國際合作社年」,現在就可以重新思考合作社存在的意義吧。

原刊登於2012年06月105期《綠主張》月刊。


文章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