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中翻轉思考─第六屆社員代表大會四大聲浪
2017-05-01・將意念蘊於行動
文/張育章等人‧第六屆各分社社員代表 插畫/達非設計企劃工作室‧Hui
二○一七年主婦聯盟合作社社員代表大會中,社員代表提案共十案,另有臨時動議二案。編輯委員會共同選出其中較為熱烈討論的四案,由提案人說明提案觀點,並由其他分社社員代表分享延伸觀點,盡量呈現多元討論。
提案╱理事會社務會議表決紀錄應透明公開
提案觀點:打開彼此傾聽的脈絡
文/王怡力•台南分社組織課班專員、曾任第六屆台南分社社員代表
提出本案的原因在於資訊的公開與透明,是為了能夠更加瞭解彼此的想法與理念是否契合。例如公開會議紀錄,可以讓提案者有機會瞭解在各級會議中,對議案的贊成理由,共同討論議案的可行性,提出更多、更好的做法;如果是反對理由,可以經由決議的資料,找出須要修改的目標或方法,使議案更明確,減少討論過程的耗損。
資訊公開就像傾聽各方的對話及聲音,使人與人之間的交流能有來有往,而不是單方向的傳遞,這是增加溝通的更好方式。而且可促使社員較為積極參與,在目前資訊隔離的狀態下,社員往往不知該從何處著手,更由於對於不瞭解的事物懼怕、排斥,因此對地區營運也興趣缺缺。經常討論促進社員參與,我認為瞭解合作社的會議也是一部分的參與。
作為一個以合作社為名的經濟體,資訊公開能使社員理解決議前所討論及思考的事項,後續處理、跟進的人也能從中瞭解決議的脈絡,因此我認為資訊公開是接下來合作社必須勇敢向前邁進的方向。
延伸觀點:友善信任中朝向公共參與
文/石毓菁•現任第六屆台中分社社員代表
猶記那是在冬末初春之際,熱烈的陽光為前奏,彈出春季的維瓦第。綠園道上紫花風鈴木盛開地嬌豔,像極了這次社員提案的澎湃激昂。我深深感覺,這其實是一種愛,希望合作社更好的熱切情感。
談及本案,要回到合作社一直存在的課題,即代議制度的信任。在民主社會中,資訊公開至關重要。但揭露程度,要更細緻地處理。透過毫不保留的討論,會議較能有全面觀點的辯證;但在攝影鏡頭前可能會有所顧忌,而不能暢所欲言。
理事人選,通常是社員代表積極參與合作社數年後,再更進一步轉任。理事擔負的職責很重,所給付的勞務費,常常不能含括其所承擔之任務;稍有做不好或是疏於溝通的地方,卻有可能被放大檢討。所以對於理事會資訊公開的部分,希望是在友善信任的前提下倡議。解決之道,也許在於開放社員代表列席參與理事會,而非在會議上全程錄影。問題的提出,讓我們思考,資訊的揭露,非常重要。而友善的溝通與信任的目光,會讓合作社朝向更好的方向,就像紫花風鈴木在春風吹拂下,生意盎然。
提案╱關注合作社雇員勞動條件提案觀點:合作社應為勞資關係的典範
文/張其叡•現任第六屆北北分社社員代表
本屆出自北北分社的社員代表多為區營運委員,因著參與地區營運所知所感而提出數個期許合作社改革的方向,例如資訊公開、教育深化、生活材流程、社務參與、電子商務、社員代表職能與橫向聯繫等等。這些想法歷經與北南分社社員代表聯誼討論、社員代表大會會前分區說明會,透過臨時架設的部落格、即時通訊軟體的群組、廣邀各分社社員代表參與「提案人面對面」視訊活動,實現大量、多元討論後,終於摘選為社員代表大會的提案與臨時動議。
合作主義與勞工運動有共同的淵源,在原理與實踐上皆密不可分;此案便是在這運作不良的就業大環境中的觀見,身為社員帶給社會的小小進步和示範,不只是評估薪資水準,也檢視流動率、雇員心理以及組織流程是否到位。
本案的辦法原有社員代表大會下設立專案小組、成立工會、合理銓敘、強化合作及產品教育四項;在向專家請益、理事更新資訊、社員代表「會前會中」反覆溝通妥協並斟酌文字後,通過的版本改為由公正第三方進行調查、支持工會成立及依法辦理勞動教育,用意在於為二○一七年八月勞資會議準備,同時理事會、社員代表作為資方,不干涉雇員的自主性。理事會已成立「雇員勞動條件研議小組」,社員代表們也持續協助和「關注」, 以確保執行過程和結果符合提案精神。
延伸觀點:社員更積極,勞動條件更進步
文/彭桂枝•現任第六屆新竹分社社員代表、曾任新竹縣產業總工會總幹事
合作社因為雇員站在第一線與廣大社員面對面,業務才能推展,社員才有很棒的服務。臺灣從沒有一間零售業或有機通路,會主動支持雇員成立工會;在勞資現場上,更多的是資方希望勞方的意見愈少愈好,甚至是勞方一有成立工會的動作,就會被打壓,甚至為此丟掉工作。
身為社員,怎樣思量這個提案呢?合作社的勞動條件要提升,一個必要因素就是總體利用額要提升,計畫性消費要落實。目前合作社分配給生產者的平均成本率為七十二%,限制結餘在二%至三%之間,其餘二十六%為管銷成本。社員支持雇員勞動條件提升,就是要做個積極的社員:忠實且計畫性地利用產品,利用額提升,耗損降低,管銷成本就可以用在職員勞動條件提升上。合作社行政團隊則要更切實地評估生產成本,使社員瞭解價格調整的緣由,支持合作社永續存在。
另一個必要因素,是社員的支持與認同。當雇員工會成立時,將召開勞資會議,也可能提出團體協約,請求改善工作環境,每年調整勞動條件。社員端可能會感受到勞資協商期的緊張感,以及因應勞動條件提升,須要調整管銷成本。我們要讓自己成為進步的社員,把家戶的採購費用留在合作社作永續的運用,成就今日的主婦聯盟合作社。未來,每位社員利用合作社產品時,不僅僅是支持農業、永續環境及公平貿易,更是代表支持雇員勞動條件的提升!公平貿易不只是對國外香料、咖啡、可可以及國內生產者的收益分配,更是兼顧對雇員的照顧!
提案╱提高合作社社員社務參與及研議社員持續出資方案
提案觀點:我們不只是賣菜組織
文/張育章.現任第六屆北北分社社員代表
外頭的人一想到主婦聯盟合作社,直接聯想到的可能是「賣有機菜的店」;翻開《本社章程》,第二條明列:「本社以置辦環保、自然、安全等物品供社員之需要為目的,並基於互助合作與終身學習之精神,以改善及提高社員的文化與經濟生活為宗旨。」且第三十五條辦理業務,如第三款為:「公用:開辦育嬰、托兒、托老、養老、喪葬等以服務社員。」由此來看,目前主要經營方向與揭櫫的理想,的確還有相當差距。
開創新的事業,除了需要人力投入之外,也要有源源不絕的資金做後盾。一個合作社要能成功,最基本的就是依靠社員出資、利用及參與營運。若將持續出資納為社員義務,一來可集眾人之力,發展與開辦目前市場供應不足或未能提供的良質服務,以滿足社員在不同生命階段的需求;二來社員也容易因持有股金增加,自然提高了對社務發展的關心與投入。
為了爭取更多社員支持以順利施行,原始提案中提出應設立工作小組,研究國內外合作事業相關案例,徵詢學者專家,於前半年內提出報告,並製作含不同可行方案的說明資料,供社員進行後續討論;後半年,則由各分社區營運委員會為主,透過網路、實體空間舉辦討論會,使更多社員了解為什麼須要出資、持續出資方式與額度限制、合作社中長期資金的可能需求等等, 彙整眾人意見, 作為明年度社員代表大會提案與決議的參考依據。理事會已成立「社員持續出資方案研議小組」,新的一步就要邁開,彼此繼續努力。
延伸觀點:創造自發改變的體質
文/呂梅菁.現任第六屆台南分社社員代表
如何改變消費型社員,變成理念型的社員,我想這是很難的。如同人與人相處,很難改變對方成為我想要的樣子。如何讓改變來自於自發而非被動?改變來自於個人意願,才有發生的可能性。消費型社員也是透過消費支持合作社,這是不可否認的。如何讓更多社員願意參與社務呢?我認為,合作社除了辦理知識性課程,體驗教育課程更能讓人參與其中。現在是知識爆炸時代,滿足腦的需求,卻忽略滿足心的感受。透過體驗教育、實作、體驗合作,人們是會產生情感的;而這情感是內化的,會支持人們走更長的路。回想共同購買運動的前輩們,因為創業初期的共同經驗,什麼事情都要互助合作,這份情感讓他們一直走在支持彼此的路上。後來的社員們呢?與他們連結的是什麼呢?是食物的安全性,是環境的守護,是……, 這之中還有其他情感流動嗎?我想是少的,所以不難理解目前的社員型態。
持續出資的問題也是一樣,當社員自主發現目前的社會系統不是他想要的生活方式,自然而然會找尋想要的模式,而合作社的多元性變成一個可以選擇的平臺,持續出資就有其可能性。這些前提在於如何喚醒一個人的自覺,建議研議小組多嘗試辦理體驗教育,聚集社員的感動,才可能發生體質上的改變。
提案╱修訂公益金使用辦法
提案觀點:提升公益金的透明度
文/邱炘正.現任第十六屆監事
《合作社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合作社結餘, 除彌補累積短絀及付息外, 應提撥五%以上為公益金,供社會福利、公益事業及合作事業教育訓練與宣導用途使用,不得移為他用;合作社解散後,亦同。」《本社章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訂定:「以十%作公益金,由社務會決議,做為發展本社組織區域內合作教育及其他公益事業之用。」為使公益金能更妥適運用,於二○○七年另制定《公益金使用辦法》,自施行以來歷經四次修正。
隨著結餘增加,有越來越多的執行計畫,得到主婦聯盟合作社公益金的肯定,但是因為資訊不夠公開, 無法及時讓社員知悉,進而參加相關活動給予支持,對於公益金的執行成效也無從關心,實屬可惜。同時,面對蓬勃的公益金申請,需要各分社推派代表加入「公益金審核小組」,期使核發程序更為公平、透明,以落實「關懷地區社會」的合作社第七原則。此外,為使監事行使監督之責,經過社員代表們的討論, 本次社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公益金使用辦法》部分條文。
延伸觀點:兼顧原創性與知情權
文/詹琪芬.現任第六屆新竹分社社員代表
《公益金使用辦法》之修訂,增訂了第二十一條:「社務會議審核通過後,須於七日內將獲補助之對象及其計畫書、獲補助之金額一併公告於官網。獲補助者辦理結案時檢具之執行成果報告,於收件後七日內公告於官網。」其中「公告獲補助計畫書」,據本社法律顧問李鳳翱律師於社員代表大會之提點,確實涉及了《著作權法》,意即任何自然人的著作,不論文字、聲音、圖像、想法等等,都享有著作權,未經作者同意, 不得發表。同時,作者未經公開發表但受審查中的著作, 如計畫書、學術論文,審查者亦應遵守保密倫理,以保護創作者的原創性。
即便可以在公益金申請書載明:「申請人同意本案如獲補助,本社得將本計畫內容及結案報告公布於本社官網。如不同意者,本社將無法受理本計畫之公益金申請。」且增加申請人同意並簽章欄。我也深深以為不可,理由有二。第一,這種申請條件設定,實則等同剝奪了申請者保護其「原創性」的權利;第二,回到本社設置與發放公益金的初衷與意義,不是施惠,而是與人為善,是自助而後助人,是將合作精神由社內實踐擴大到關懷地區社會,尋求共好。我認為應以尊重與平等精神,積極保護申請者原創性,但考量兼顧社員知情權,建議取得申請者同意之前提下,僅公告「計畫書摘要」,較為妥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