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金使用辦法》
2017-11-01・公益金專區
社代大會修正通過
公益金使用辦法-20230326社代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第二屆第3次社務會通過
中華民國98年12月20日第三屆社員代表第2次會議通過修正
第一、二、四、六、八、九、十、十一條
中華民國103年3月16日第五屆社員代表常年大會通過修正
第一、二、三、四、五、七、八、十條
增訂第六、九、十一、十二、十三條
中華民國105年3月20日第五屆社員代表常年大會通過修正
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條
中華民國106年3月19日第六屆社員代表常年大會通過修正
第十一條、二十一、二十二條
中華民國108年3月17日第七屆社員代表常年大會通過修正
第三、四、七、十一、十二、十五、二十一條
增訂第六條之一、第十二條之一、第十二條之二
中華民國111年3月27日第八屆社員代表常年大會通過修正
第五條
中華民國112年3月26日第八屆社員代表常年大會通過修正
第五條
增訂第六條之二
第一條
為發展本社組織區域內合作教育及其他公益事業,並妥適運用公益金,特依本社章程第三十七條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益金動用範圍如下:
一、環保生態。
二、社區營造。
三、社會公益。
四、弱勢團體。
五、社會急難救助。
六、藝術人文。
第三條
公益金使用對象如下:
一、經政府登記或立案之非營利組織及團體。
二、本社農友、生產者、社員、社員組織。
前項社員組織獲補助者,其公益金請領則應採實報實銷方式辦理。
第四條
年度公益金應固定提撥予下列組織或持續性議題:
一、財團法人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提撥年度公益金之百分之三十,以作為其組織發展之用。
二、當年度國際合作社節活動籌辦單位:以辦理當年度合作社節相關活動。
前項年度公益金,係指本社當年度結餘分配之公益金數額。
第五條
年度公益金每年應提撥百分之二十作為農友及生產者急難救助基金,直至該基金累積金額達五百萬元,始停止提撥。但該基金餘額不足二百萬元時,則次年度起,年度公益金應依前述比例恢復提撥。
第六條
各分社營運委員會得建議補助單位或計畫案。
第六條之一
本社每年四次公開受理公益金申請,受理期間分別如下:
一、第一次受理期間:前一年度十二月一日起至當年度一月二十日止。
二、第二次受理期間:當年度三月一日起至四月二十日止。
三、第三次受理期間:當年度六月一日起至七月二十日止。
四、第四次受理期間:當年度九月一日起至十月二十日止。
申請案之審核時間為當年度二、五、八及十一月。
第六條之二
非由單位或個人提出申請之動支情形,如經理事會查明、討論確有緊急動支公益金之需要,由社務會依章程規定處理之。
公益金緊急動支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由社務會定之。
第七條
申請者應提交下列資料,並於受理申請期間截止日(郵戳為憑)前以掛號方式寄送本社;親送者應於本社上班時間內送達:
一、申請書。
二、計畫書,且應詳列下列項目:
(一)計畫名稱及目的。
(二)組織簡介。
(三)主辦及協辦單位。
(四)服務對象。
(五)工作內容。
(六)經費預算表(含經費來源及其使用項目)。
(七)預期效益。
(八)計畫執行期程。
(九)與本社互動事項說明。
(十)本社社員組織所提出之計畫書應載明分工項目及其執行人員。
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申請者除提交前項必要資料外,得事先與本社地區營運相關委員會聯繫,以增進雙方組織之了解。
第八條
申請者應編列自籌款,並註明是否同時已獲得或另行申請其他單位補助。
第九條
同年度已獲補助之案件尚未完成辦理結案前,獲補助者依本法提出他案申請時,應檢附已獲補助案件截至申請時之執行進度及說明,以作為審核參考。
第十條
本社於受理公益金申請時,應先就申請者資格、應備文件資料及應載內容進行書面審核;文件資料未符合本法規定且可補件者,本社得以書面通知限期補件,屆期未補件或補件仍不符合者,不予受理。
第十一條
公益金申請之審核作業由社務會指定理事二名,會同各分社所推之代表各一名組成審核小組擔任。監事得列席審核小組會議。
審核小組應有全體成員三分之二出席;出席成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計畫補助金額為十萬元以下者,由審核小組議決之。
計畫補助金額超過十萬元者,審核小組應提出獲補助名單、金額及審核意見後,由社務會依此建議進行審議。
第十二條
審核小組應就申請案之計畫主題及內容之重要性、完整性及具體可行性、經費編列合理性、計畫之效益性及申請者之組織評價等綜合考量進行審核。
第十二條之一
申請案之審核原則如下:
一、申請計畫內容與本社倡議之議題相符,且不易取得經費者,則得予以全額補助。
二、申請計畫所列之活動如可採使用者付費方式者,則不予補助或採部分補助。
三、申請計畫所列之活動已完成辦理者,其計畫如符合本社支持之議題,則仍可受理審核。
四、社員組織之申請計畫,應提案至分社營運委員會通過後,始提出申請之。
第十二條之二
申請案進行表決時,審核成員如與該申請人或申請案相關時,應自行揭露並迴避。
第十三條
申請者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社得不予核定:
一、核定補助之活動未有正當理由逾期未完成結案報告繳交者。
二、核定補助之活動,執行計畫有虛偽不實之情形者。
三、核定補助申請案件委由第三方辦理者。
第十四條
獲補助者應配合下列事項:
一、獲補助者應於計畫案經本社審查通過並發函通知後,於當年度完成請款申請作業。逾期則不予受理。本社得視計畫案執行期程,採一次或分次撥款方式核撥公益金。
二、獲補助者應於補助計畫相關文宣資料載明本社為共同主辦、協辦或贊助單位,並於相關宣傳或成果發表等活動二週前通知本社。
三、獲補助者應依本社核定之計畫執行。但計畫有變更之必要時,應以書面通知本社。
第十五條
獲補助者應依計畫所定時間內完成辦理,並於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檢具下列資料辦理結案:
一、結案通知書。
二、經費總支出明細表,並註明經費來源及本社公益金贊助之支出項目。(含自籌款及其他單位補助金額)
三、執行成果報告。
第十六條
計畫執行完畢時間為十二月者,應於本社指定之日期前辦理結案。
無法於前項期限內辦理結案者,至遲應於期限屆滿前二週向本社申請展延。
第十七條
計畫執行經發現未執行或支用不當,經查屬實者,本社得列為日後審核之依據或不受理其申請。
第十八條
獲補助者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本社得派員於計畫執行期間進行實際執行情形之了解。
第十九條
所有申請文件,不論獲補助與否,均不予退件,申請者亦不得要求退還。
第二十條
申請人之執行成果報告將作為其日後申請本社公益金之評鑑參考。
第二十一條
社務會審核通過後,須於七日內將獲補助之對象及其計畫書、獲補助之金額一併公告於官網。
獲補助者辦理結案時應檢具執行成果報告,並經公益金審核小組審核後七日內公告於官網。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經社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